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防控要求,近期吴忠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成立了吴忠市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解读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问题。请广大市民持续关注,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权益。
六
管辖范围及法律责任
1.若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用人单位如何适用政府复工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除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形外,一般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
2.非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提前复工,将会承担什么责任?
答:非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提前复工,将可能承担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可以对用人单位通报批评,拘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刑事责任:造成疫情扩散或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民事赔偿: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前复工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将可能承担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责任。如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内防碍防疫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拘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承担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多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患病已治愈的劳动者回单位上班吗?
答:如果劳动者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劳动者上班。这种行为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七
劳动仲裁
1.当事人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仲裁时效该怎样计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经仲裁机构受理,尚未开庭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