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的一位王先生两年时间内被公司扣了1万多工资,每个月被扣了500块,不是因为他工作表现不好,仅仅是因为他体重超了标!那么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在2019年10月9日,公司突然下发《关于开展员工体型达标活动的通知》。文件中写明了男女体型参考标准,其中男性体重标准是身高减去105得出来的数字,超出或低于标准体重的10%即为不合格。根据公司的通知,王先生的体重需要达到150斤才算合格,但他现在有200多斤,因此每个月公司都要扣他500块钱,从2019年11月到现在已经扣了1万多块钱了。
为了减肥达到公司的标准体重,王先生也付出了很多,从以前的一天三顿饭变成一天一顿饭,已经减了30斤,但是现在实在是减不下去了。
在采访中,人事部经理首先表示没有克扣王先生任何工资,但当王先生反问为什么要每月扣他500块钱,人事部经理又改口说如果体重达标了,扣掉的工资会一次性返回,曾经有一个员工被扣过最后全部返还了。
后来人事部经理称不是体重不达标就要扣钱。王先生表示班长级以上的都扣了,经理否认。这时王先生放出他和人事部经理打电话时的录音,录音中王先生问:”我体重超标的钱是不是一直这样扣下去了?”人事部经理问:”你体重恢复了吗?”王先生回答没有恢复,人事部经理说:”没有恢复正常是要扣钱的。”记者询问人事经理,员工的体重和应拿的体重有何关联,人事经理回答:”没有特别关联。”,尔后反复否认录音中说的”没有恢复正常要扣钱”。
郑州市高新区人力资源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员史梁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于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程序要求,首先审核他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其中涉及惩罚甚至解除辞退的条款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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