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障领域相关问题,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政策服务,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针对疫情期间相关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梳理了有关法律规定,解答了群众关心的就业保障等3个方面的15个问题。
一、就业保障类
(一)疫情期间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
答:一是网上办理: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12333.hrss.nx.gov.cn);二是掌上办理:注册登陆“我的宁夏”“掌上12333”手机APP,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或小程序;三是线下办理: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到参保地(银川市和两县一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咨询电话:0951-6032928
(二)疫情期间企业如何申请稳岗返还补贴?
答:一是网上办理:登陆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12333.hrss.nx.gov.cn);二是线下办理: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开户许可证(基本户账户信息)到参保地(银川市和两县一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咨询电话:0951-6032928
(三)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对各类企业新吸纳劳动者(2021年1月1日起新吸纳)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2019年7月1日后毕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较为困难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咨询电话:0951-6082901
(四)疫情期间应届高校毕业生如何报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实习?
答:2020届、2021届未就业的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区外宁夏籍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2月31日前可登录宁夏公共招聘网(www.nxjob.cn)申请报名,补派参加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实习(每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实习)。
咨询电话:0951-6034314
(五)疫情期间如何发布招聘和求职信息?
答:企业用工信息发布:一是通过搜索“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微信公众号,将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需盖章)照片,用人招聘简章,直接上传;二是登录宁夏公共招聘网(www.nxjob.cn),进行注册,登录发布岗位。
个人求职信息发布:一是通过搜索“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微信公众号,将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求职岗位、薪资要求,直接上传;二是登录宁夏公共招聘网(www.nxjob.cn),进行个人注册、填写自己的求职信息并进行发布。可向正在举办的网络招聘会,参会的用人单位在线投递简历(未注册账号者,需先注册个人账号,完善个人简历信息资料后即可参会,并在线投递简历)。
咨询电话:0951-6034314
二、劳动关系类
(一)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问题?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符合规定复工的职工,企业要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予以处理。
(二)企业如何支付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
答: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宁夏企联、自治区工商联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17号),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按照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企业应该如何支付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的劳动者工资?
答:因政府采取封控隔离等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宁夏企联、自治区工商联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17号),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被政府采取封控隔离等紧急措施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支付。
(四)银川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目前我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18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为17元。
(五)疫情期间如何获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权服务?
答:疫情防控期间,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进一步畅通电话、网络、微信公众号等非现场举报投诉渠道。劳动者对以上问题存在困惑,或需要投诉的请致电:0951-6091550,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解答,或进行受理。
三、工伤保险类
(一)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的办理受理时限如何确定?
答: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居家)隔离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受理和办理时限计算时不含相关人员集中(居家)隔离的时间。
(二)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答:医护人员、公安干警、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含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于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1日内办结;对于需调查确认的及时取证,力争3日办结,原则上不超过7日。参保地在银川市以外的区内市县疫情防控人员在银川市受到事故伤害的,由银川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疫情防控期间工伤医疗待遇如何规定?
答:将未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家、自治区已明确用于新冠肺炎治疗所需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住院期间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疫情防控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疫情防控期间对无法延期进行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该如何办理?
答:可以采用电话预约办理、邮寄送达等方式,科学统筹安排,避免出现人员聚集情况,联系电话:0951-5555566,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市民大厅C318室。
(五)如有特殊情况,如何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的?
答:可以采用电话办理工伤认定受理时限延长,联系电话:0951-5555566,工作人员电话询问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后期补交《工伤认定延期申报》等书面材料,申请日期以备案日期为准。